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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号文现世 城投公司该何去何从?
2017-12-19 15:02:1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97次 评论:0

导读:最近,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50号文,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在监管文件密集出台、PPP模式大力推广的背景下,50号文的出台对城投公司有什么影响,城投公司该何去何从?

一、指导思想:疏堵结合,开正门堵旁门

50号文虽然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是其指导思想是疏堵结合,开正门堵旁门。监管文件虽然密集出台,但归根结底,其出发点是制止违规行为,对于政府举债融资的合法行为及城投公司的转型则是坚决支持。笔者认为,50号文对于不断深化改革的城投公司而言,既是监管,同时,也是一个机遇。

二、针对城投公司的规范内容:五个不得,一个声明

50号文在第二部分“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中针对城投公司提出了五个不得,一个声明。

(一)五个不得

1.地方政府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2.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3.地方政府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4.地方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5.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这五个不得在前期下发的文件中已多次提到,50号文再次提出仅是做一个强调,对于前期已按文件进行整改,合法、合规进行融资的城投公司而言,影响不大。

(二)一个声明

50号文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对于城投公司来说有一定的影响。前期,43号文虽然剥离了融资平台的政府性融资职能,但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隐性背书还在,此次要求融资平台主动书面说明,将会进一步推动城投公司与政府脱钩。

三、50号文给城投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市场化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

50号文提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此处是对43号文的重申。笔者认为,城投公司继续按照前期要求,规范融资行为即可。但对50号文中关于政府担保市场化运作的规定,城投公司应进行关注。

虽然监管文件密集出台,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存在这一现象的根源便是城投公司有融资担保的需求,只是前期路走歪了。此次50号文提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这也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改变,不再单纯使用行政手段,而是“行政、市场双结合”。城投公司应重点关注这一制度,积极寻求市场机会,充分利用市场化融资担保体系。

(二)以PPP为抓手,推动城投公司市场化改革

43号文后PPP模式得到大力推广,2016年进入加速落地阶段,全国PPP项目库落地项目投资额从20161月的4100亿元增加到年末的2.23万亿。地方政府对PPP显示了巨大的热情,PPP对推动城市建设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次,50号文第三部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PPP)”处对PPP模式再次做出肯定,文件指出“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

在对PPP模式做出肯定的同时,也提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出了六个不得:

1、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2、不得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3、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4、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6、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50号文可以看出,相关部门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发展PPP,但同时也不断对其进行合规约束。与以往一窝蜂的发展某个项目、某种模式不同,PPP要在法律法规内合法经营、要在合规的情况下发展。“疏堵结合”,在此次再次体现。

随着PPP模式的不断发展,相关的规范文件不断出台,PPP立法进程也在抓紧推进,PPP模式将逐渐规范。加之传统的举债融资之路被约束,地方政府将更多地去考虑运用PPP模式来完成地方项目的融资,PPP模式将在逐渐规范中不断发展。城投公司要抓住PPP发展的机遇,以PPP为契机,不断深化改革,完成转型。

四、结语

50号文对城投公司重申了前期的相关规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对于城投公司而言,50号文对其既是监管,但也是机遇。城投公司要不断深化改革,合规经营,抓住市场机遇,实现华丽转型。中国城发集团作为PPP与管理咨询的专业机构,也将利用公司“城投+PPP”双经验为城投公司实现转型提供技术支持,发挥智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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