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8年3月2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进一步规范,内容包括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政策性开发金融,合作方式,金融中介服务,PPP,融资担保,出资管理,财务约束,产权管理,配合整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其3他共17条。每一条都具有相当强的针对性。
刚刚,财政部下发了财金[2018]23号文,严格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
总体上,23号文对国有金融企业提出四大禁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财政部23号文的十六大要求
此次财政部措辞严厉地明确了对于金融企业的十六大要求: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四大不得: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平台)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
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
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
出资不实
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资管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强化期限匹配:
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
七、【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
八、【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企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
九、【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
不得提供融资。
十、【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一、【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
十二、【财务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
十三、【产权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