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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2011-09-06 14:43:2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76次 评论:0

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中央已经确定,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今年这三块分别完成260万户、80万户、80万户。这是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当前要重点抓好城市廉租住房和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落地。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在年初已上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和修编2010-2011年和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分类确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三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紧张,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要统筹协调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扩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将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各市、县要将2009-2011年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汇总,于2009630日前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三、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城市规划,综合考虑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实际,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为其方便工作、生活、就医和就学创造有利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不扩大占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确需异地改建的,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可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对于农村危旧房改造,应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村庄原有建设用地,其用地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但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早做安排,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规范供地手续。在具体供地时,要将规定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凡以配建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要将配建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收回条件等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范和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确保已供土地尽快形成有效住房供给。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对没有按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疑难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省(区、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于每年630日和1231日分两次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项政策落实的督察。部已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纳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适时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抽查。

联系人:王忠、卢静

电 话:010-66558836010-66558834

Emaillandchina218@163.com

 

附件:1.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2.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填报单位:     省(区、市)                           单位:公顷

年份

总计

廉租住房

用地

经济适用

住房用地

棚户区

改造用地

农村危房

改造用地

2009

 

 

 

 

 

2010

 

 

 

 

 

2011

 

 

 

 

 

合计

 

 

 

 

 

 

附件2.

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

 

填报单位:     省(区、市)                                        单位:公顷

合计

廉租住房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棚户区

改造用地

农村危房

改造用地

计划供应

实际供应

计划供应

实际供应

 

计划供应

实际供应

 

计划供应

实际供应

计划供应

实际供应

其中配建

其中配建

 

 

 

 

 

 

 

 

 

 

 

 

 

 

 

 

 

 

 

 

 

 

 

 

 

 

 

 

 

 

 

 

 

 

 

 


注:1.廉租住房配建用地是指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用地;

2.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用地是指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3.棚户区改造用地是指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用地;

4.农村危房改造用地是指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中西部农村危房改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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