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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医用电梯招标案例分析
2010-10-19 10:48: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83次 评论:0
 电梯设备是新建大部分办公楼、商住楼和住宅等都需要采购安装的主要楼宇机电设备之一,其产品外观设计、安全性能和辅助功能直接影响着建筑档次,往往直接决定了顾客对建筑的满意程度。
目前委托招标的电梯采购项目多是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除个别用户因特别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进口设备以外,电梯招标主要采购国内合资厂制造的产品,其他占据市场主要需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电梯设备通常由开发商与电梯供应商通过长期战略合作的方式(分批供货、年度结算)或询价、谈判的方式自行采购,没有采用委托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形式。

    项目情况简介
   
    这次电梯招标项目由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但因用户单位的设计特殊等原因,先后3次采用公开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形式进行招标,均未成功,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招标过程
    接到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指定招标方式组织第一次公开招标。严格参照用户提供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和土建图纸等,制作招标文件并公开招标信息,邀请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有5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到开标截至时间有3家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公开唱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财政委托预算金额,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被拒绝,用户向深圳市财政局重新申请追加项目采购预算。
经用户向深圳市财政局申请通过追加预算后,再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经过招标机构与用户认真核实招标文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有4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其中3位供应商参加第二次投标,经公开唱标后,全部在财政控制金额以下,其投标被接受,评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始评标。供应商A的招标保证金(电汇)没有及时到账,商务付款条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B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响应(技术规格偏离表)与技术说明前后矛盾,而且没有提供详细技术文本和产品说明书,委托安装资格不符,没有通过符合性检查。只有一位供应商C通过符合性检查,不符合必须有两家以上投标人进入技术评议的有关规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本次项目招标失败。
    招标机构和用户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说明,经审批,邀请第二次公开招标中通过了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在招标机构的主持下,由用户代表和专家共同对其提交的谈判文件进行评审。经审查技术和商务文件,评委会发现该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有两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现有机房尺寸太小、底坑深度偏离50mm)。经询标和谈判,该供应商代表愿意将投标价格做适当降低,并承诺投标设备安装所需底坑深度能够满足用户现有条件并通过检验检测,但是需要用户配合将机房尺寸做出修改,以满足设备需要。用户以土建尺寸不能变更的理由,拒绝接受该供应商的投标。招标机构将有关资料和用户意见报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经了解,该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某医院代表、供应商C代表和专家代表对住院大楼的具体情况和投标电梯设备进行了评议,认为其现有电梯机房尺寸对任何电梯设备均不能完全适用。某医院应该按照该供应商的投标设备和报价签订采购合同,并由该医院配合供应商对现有电梯机房土建做出必要修改。

    二、案例解析 
    1.业务总结 
    由于本次用户招标的医用电梯设备的土建要求和设计特殊,属于非标准设备,需要制造商特别按照招标要求设计制造而增加成本,而用户开始时按照市场询价申请的预算金额过低,导致第一次招标失败。招标机构应特别注意个别用户的招标设备或设计要求比较特殊时,应提前做好市场调查,帮助用户确定委托预算金额,避免因投标人报价全部超过预算而导致招标失败,尽量减少招标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第二次公开投标时,由于重新立项,并由其他业务人员重新组织招标,需要供应商重新购买和制作投标文件,增加了供应商的成本,使部分供应商放弃了投标。招标机构在处理招标失败、重新招标的项目时应注意减轻供应商的费用负担,例如对第二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免收招标文件购买费用,以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本次招标用户单位的土建设计参照了特定供应商的设备规格。部分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后,发现拟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技术要求(打*号条款)有偏离,从而主动放弃投标。招标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应认真核对,对只有一家或特定供应商才能满足的技术指标应建议采购人予以回避,至少不应作为关键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否则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愿望,最终影响招标效果。 
    2.中标点评 
    电梯招标作为楼宇机电设备招标的主要类别,有用户主导因素强、投标人相对固定的特点。在本地同行业竞争相对透明的市场前提下,如何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成为影响中标率的主要因素,供应商对上述条款应予以重点关注。 
    采购人或设计院通常参照某种电梯制造商提供的土建尺寸对拟采购电梯设备的井道、底坑深度、机房等进行固定化设计。而电梯招标项目通常在土建工程开始后至建筑封顶前数个月委托至招标机构,此时的土建设计通常已经无法做出变更,使采购人只能按照设计时参考的设备提供采购要求。这种情况使招标机构作为中介组织、为采购人进行招标服务的灵活性受到限制,只能按照已经固定的土建设计编制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间接缩小了公开招标的潜在采购范围。潜在供应商的提前介入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招标项目开始前尽早对采购人和建设单位进行早期访问和现场踏勘、技术咨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加投标的采购人应该对招标文件中所有打“*”号条款进行详细响应,对上述关键性要求的任何负偏离将导致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对招标文件中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偏离表格式一一对照、详细填写,以方便评审委员会做出评审。投标人对政府采购的有关付款方式应事先予以了解并予以充分考虑,对发货和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垫付款应有一定估计。此前也曾发生过供应商中标后,因发货前付款问题与采购人发生争执并影响采购合同顺利执行的先例。 
    3.采购单位招标不成功原因分析: 
因本次招标项目采购单位的土建设计特殊,电梯机房在建筑物中间夹层,已有尺寸和高度都偏小,招标电梯为非标准设备,而采购数量只有一台,国内大部分供应商因参与投标和重新设计、制造该投标设备的成本过高,而投标价格不能相应提高(受政府采购预算的严格控制),导致第一次招标失败。 
    第二次公开招标时,因用户参照设计的供应商应付款方式等原因没有参加投标,而采购人不愿意更改设计要求,导致参加投标并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足,第二次招标失败。 
    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招标机构组织采购人和唯一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谈判。采购人仍然不愿意更改机房尺寸等部分土建技术要求,以供应商提供的投标设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和投标报价过高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投标。导致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以失败告终。 
    采购单位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潜在投标设备过少,而参照设计的设备供应商又因商务付款原因没有参加投标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现有参加投标供应商提供设备的适用性,争取尽快达成招标目的,以免重复招标过程,造成对完工期的延迟。 
    4.投标人落标分析: 
投标人在关注招标设备的技术规格的同时,也应注意用户的商务要求。上述案例中的部分设备供应商就因不能接受商务付款条件和降低报价,而放弃投标。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应予以逐条、详细、真实响应,并应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说明文件(包括印刷手册)。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响应与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参数如有出入,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部分投标人因未能提供产品说明书或投标文件与说明书矛盾,导致评委会拒绝其投标。

    (转贴自: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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