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银监会8月15日发布通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财讯:中国银监会8月15日发布通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全面引入了巴III协议确立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整合了巴II和巴III协议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同时明确了第二支柱下资本监管要求,包括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了具体技术性要求。
《办法》参考巴III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办法》根据国内银行资本结构,对现行监管资本定义进行调整,维护国内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一是审慎界定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二是从严规定资本扣除项目,继续沿用部分国内现行规定比巴III协议更加严格的处理方法。三是对目前不合格的资本工具给予了10年过渡期,以缓解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SPAN style="FONT-SIZE: 13px;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