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日修订通过,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住房城乡建设等18个部门责任及考核、约谈、问责制度。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条例,设区的市、县、乡镇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如有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