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日对外公布。《若干意见》中有三大亮点,分别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扩大开放领域;扩大审批权限,将地方审批外资权限从1亿美元上升至3亿美元;以及支持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提供用地优先及优惠服务。
此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曾表示,中国的投资环境是健康的,仍鼓励外企来中国投资,并将公布一项关于外国投资的新政策。
亮点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用地可打七折
《若干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提供用地优先及优惠,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亮点二:地方政府可审批 3亿美元以下项目
《若干意见》扩大了地方审批权限,其第十六条指出,除金融、电信服务行业外,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都可以由地方直接核准。
“如果分两次审批,就相当于地方可以审核6亿美元的项目。”相关专家表示,3亿美元的标准完全可以满足地方审批权限。
亮点三:加快建立外资并购 安全审查制度
《若干意见》中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若干意见》指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文件中还要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若干意见》中的第八至十一条,则重在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根据《若干意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等。
(以上内容来源于: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