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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工作
2011-09-19 11:24:46 来源: 作者: 【 】 浏览:2953次 评论:0

资格审查是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公开招标的操作中,潜在的投标人很多,执行合同的能力也参差不齐,拟招标项目在工艺和方案中有时会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选定合格投标人。而邀请招标时,业主对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已经有一些了解,基本认可他们的实力和执行合同能力,这时往往选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认定其投标人资格。在招标过程中,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是对其按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来确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本项目中的合格投标(或授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后,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供应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业主所采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格预审的优点越来越突出,相比起资格后审有其明显合理性。笔者针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方式的特点有如下几点分析:

一、资格预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时,一般习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于投标人资质及其执行合同的能力对于招标人来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提前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来选定投标人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是招标公告),公告中至少应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工期(交货期)及资金状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报名方式(报名时需携带的证明文件);业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工程类为例):

(一)业主提供

1、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2、工程概况(结构类型、建筑物构筑物形式及数量、主要建筑内容、对周边要求、地质与地貌、气候与水文、交通、电力供应、现场条件及其他服务等)。如有必要还应提供工程建设概算、建设前期准备情况和详勘资料等;

3、工程描述(综述、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标段划分、建设工期、设计标准、规范简介、各标段主要工程数量等)。

业主提供叙述内容的目的在于帮助潜在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情况,综合考虑自身能力和实力,以确定是否参加投标或为此项目的投标提供什么样的机械和人员配备。

(二)对投标人的要求

1、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含对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要求);

2、近×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3、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4、过去×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5、对联合体的要求;

6、项目部人员配备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7、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拟投入本项目施工机械配备情况);

8、受过的各种奖励或处罚;

9、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的专长;

10、环境保护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1、本合同资格预审有关的其他的资料。

(三)资格审查标准

为规范施工招标活动,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国家九部委局于2007111日联合发布了第56号令,并同时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为文件附件发布实施,并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范了资格审查方法。此文件审查办法有两种:一、合格制,即,依据资格审查文件中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和澄清确定合格的投标人;二、有限数量制,即依据资格审查文件中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和澄清,采用打分和淘汰方法确定有限数量的合格投标人。两种办法方便、可行,规范后会少些随意性,避免争议。

对于工程类的资格预审审查标准,过去一直采用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相结合的方法,此方法对于56号令规范以外的工程招标还是有其有点。即,必须满足必要合格条件,而附加合格条件一般可以按照限定满足百分之多少即可通过的方式。这个评审标准与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一样,也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其中,如确需限定参加投标人数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淘汰方法(与“有限数量制”有异曲同工之处)。

(四)确定合格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确定投标人,并由业主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资格预审的程序基本都一样,但在具体操作时却时常会发生一些问题,具体归纳以下几条:

1、项目概况介绍不清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时招标人往往忽视了预审的重要性,认为公告了我的项目即可,没有必要写的那么详细,反正招标文件还要讲,大体只告知有这么一个工程,而对于项目准确的数据没有必要提供,其中包括结构类型、建筑物构筑物形式及数量、主要建筑内容、对周边要求、地质与地貌、气候与水文、交通、电力供应等现场条件和要求。其实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投标人,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当然需要在文件中详细了解项目情况,不然我为什么要去投标?投标后有多大把握?我有无优势?人员、机械能否搭配开?这些都是问题,不去投标我只是付出了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即使不能参加投标,浪费也不大,你的文件没写清楚,我还是一头雾水,又如何下决心参加项目的投标?

所以,资格预审文件一定要将项目状况写清楚,那些报名时人数很多,等真的投标时又不够三家而造成招标失败的,没写清楚项目概况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2、投标人资质要求不明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一直是令人头痛的事情,因为我国的资质分行业管理,施工、监理、设计资质归建设部分管(包括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而其他行业又有各自的资质管理认可权(还有各行业协会的),所以对投标人资质要求的编制大都不确切,这就需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国家的资质管理有广泛的了解。由于资质要求写的不确切而引起投诉纠纷也是十分麻烦的事情。

3、必要的附加合格条件规定模糊

资格预审文件的必要合格条件大家都知道是必须要符合的,即100%符合,而必要合格条件的设定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都较强的工作。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当然是不可或缺的,但财务状况、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净资产总值等限定条件,就必须对国家的资质要求以及企业财务状况都了解才可以写准确,没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财务专业知识是很难把握的。还有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个人资质等要求,如果写的不准确或不明确,将会给资格审查和招标后的评标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附加合格条件也要找到一个合适的点,即哪些条件,满足多大比例才能找到既能满足工程需要又不至于降低投标人的标准,从而使评审小组能够公平的对待每个潜在投标人,避免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对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不公正待遇。

4、评审标准不严谨

评审标准的编制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一直被忽视,或者干脆就是由招标人随意操作。因为过去在法规中没有单独对资格预审的评审做出明确规定(56号令发布前),所以也就给一部分人随意审查投标人资格带来便利。笔者一直认为,资格预审十分重要,它的评审必须按照评标原则来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评审标准,在一定条件下打分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对附加合格条件可采用打分法或按合格条件百分比的高低确定几家合格投标人。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一定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评审标准中还是应该规定出合格投标人数量,对于一个项目有十几、二十几家投标,笔者一直持不支持态度,其实招标费用不单是企业成本,它也是社会成本,投标人太多造成的浪费对于招标人来讲不算什么,但却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各企业的投标成本,增加了社会成本的支出,直接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起不到节约成本、降低造价的作用。另外国家九部委局第56号令中的“有限数量制”在审查时比较方便使用,但具体评分细则也应依据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和项目特点来认真编制。

笔者的以上意见并没有歧视某家投标人的意思,而是认为现在的盲目投标,对建设工程市场起不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只能显示出市场建设初级阶段的不成熟,以及各参与主体的不成熟。现在好多有经验的投标人也逐渐在考虑自己优势来挑选招标项目,这也是一种逐步成熟的表现。给那些连自己成本也核算不出的企业一些压力,对他们自身来说也是一个促进和鞭策。

5、评审组织没有权威性

56号令发布前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在法规里没有任何的规定,对于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项目大家还比较认真,一般还是由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来监督实施。但绝大多数资格审查小组成员还是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在评审标准不严谨的情况下,评审工作就完全可以依照业主个人的意见来确定合格投标人了。这样的评审小组已基本失却了权威性。

6、应增加对潜在投标人人员、机械的调换时间

资格预审时应增加一个环节,即对潜在投标人人员和机械的调换时间。对于潜在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各潜在投标人之间可能会有差异,评审小组在逐家评审时会感到不是很合适(例如:项目经理专业不对口、机械配备吨位不够等),这时就应该给潜在投标人一个调换的时间(其实这也是资格预审的一个优点,不会因为投标时才提供,而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发现配备不合理而造成投标失败)。

7、资格预审的合理时限

资格预审需要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限,对于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时间,法规里也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过去就发生了很多不合理的事情。有时招标人为赶时间,发公告后两三天就逼投标人把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上来,不给投标人准备的时间,而有些投标人代表为满足招标人和顺应其需要变成了投标专业户,拿着资质证明文件满世界跑,使资格预审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作用,达不到目的。所以招标人必须给出一个资格预审的合理时限,如此才能使潜在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满足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具体的人员、机械配备,同时还应留出人员、机械调换时间。

二、资格后审

目前,资格后审在公开招标的项目中也有应用,但这种方式用于公开招标是不合适的。对于投标人不确定的公开招标是一种浪费和对投标人的不尊重,报名后即购买招标文件,等编制完投标文件就把投标的所有工作做完了,一个资格后审不合格就被淘汰了,确实有些儿戏,所以笔者一直不提倡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而在邀请招标中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却有其优点,因为各投标人是被业主邀请的,应该说资质没有太大问题,执行合同能力也有一定保障,双方信任度比较高,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省却了资格预审的时间和工作,节约了投标成本,符合招投标活动的宗旨。

随着招标投标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因此资格预审方式应用得也越来越广泛,相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会令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方法更明确、更合理。而建设工程市场中的各参与主体在具体工作的过程中,也会更科学、更合理地选择投标人,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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