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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2010-12-22 09:11:36 来源: 一财网 作者:龚林 【 】 浏览:356次 评论:0

银监会12月21日晚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首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三原则。

中国银监会12月21日晚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首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三原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具体来说,三原则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近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的转让前,信贷资产的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审慎开展此项业务。

为实现资产的洁净转让,《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知》并具体要求,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通知》并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

《通知》强调,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通知》并对信贷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及交易完成后的报告事项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要求。

银监会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将有效防止个别银行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进行监管套利、规避监管或者盲目扩大表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散信用集中度风险、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更好地防控金融体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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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发文 规范 银行业 信贷 资产 转让 业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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