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事实上,引入法官深化执法体制在成熟市场早有成功的例子。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在很多这些发达资本市场中,都在证券司法体制里引入了大量的司法元素或准司法元素。其举例指出,美国证监会把稽查部门调查完的案件交由内部的“行政法官”审理,而英国和香港则设立了专门负责证券违法案件审理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其中,法国金融监管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引入法国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四名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处罚则是目前证监会引入法官体制的原型。
其中,其最大的新特点是由两个共同承担责任的机构构成:理事会以及做出处罚决定的执行委员会。
而这个执行委员会拥由十二名成员,该十二名人员皆非理事会成员。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来自于司法与金融机构的专家人士。
其中,委员会副主席任命两名行政法院的法官;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两名最高法院法官。而金融(经济部)在同代表发行人企业的机构、商业公司、基金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咨询提供商、证券承销商、结算公司以及中央证券登记公司协商后,委派六名具有法律、金融专业知识以及具有发行证券以及金融工具投资经验的专家;此外,(金融)经济部在与公会以及劳工组织的代表协商后,从投资者咨询提供商、基金公司、证券承销商、结算公司以及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雇员中两名代表。
而执委会的主席有执委会从上述四名法官中选举产生。由此一来,这个委员会则涵盖了从证券、金融到法律各方面的专业人士。
在处罚程序中,则先由理事会主席将案件受理书以及调查报告一并送达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同时将案件受理书移送给委员会主席。
接下来,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该委员会的成员作为独任委员,并将案件分配给委员会或其他部门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独任委员在必要时,可以在法国金管局其他部门的协助下,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并将其结论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而这种体制的关键在于公平与制衡。
“这些都能体现司法元素有效融入行政监管又保持相对独立、内部监督制衡的特点,对市场监管权威和公信的建立和维系起到重要的作用。”上述监管层人士指出。
而在借鉴了成熟市场的经验后,证监会与司法部门启动了引入法官挂职担任处罚委委员的体制。未来,这一体制将会日常化。
而在未来,这一交流体制还将继续常态化与深化。
据了解,未来新参与交流挂职的法官将不局限于最高法院与北京地区,可能包括交易所所在地还有一些发达地区的法官参与,但参与的法官仍来自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并选取具有相应证券执法经验的人士。
此外,双向的交流也有望建立,除了司法部门的法官到证监会参与挂职交流之外,资本市场行政监管系统的有法律背景与执法经验的人士,也可能到司法部门法院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