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薛长福报道 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批准了《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联席会议化解业主与物业企业纠纷
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 村 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召集。这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发生纠纷将有一个评理的地方了。
空置房屋需缴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70%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业主自愿交纳的除外。
紧急情况可动用维修基金
当出现房屋屋面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时,不必通过繁琐的报批程序,便可迅速启用维修基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明确业主委员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核准后,可以及时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除各种安全使用隐患,真正体现专项维修资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