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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广告吹破“牛皮”必须付出代价                     
2016-08-16 09:55:42 来源: 作者: 【 】 浏览:96次 评论:0

        近日,有市民反映,位于南京迈皋桥的金浦御龙湾楼盘打出的“学区房”广告依旧“屹立在风中”。对此,南京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执法人员表示,目前他们已对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有关条款及新《广告法》相关内容进行查处。

      “30分钟到国贸”、“买房子送户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去年12月30日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含有这类表述的房地产广告都将被视为违规。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类似“距天安门XX分钟”的表述将禁止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

      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购房人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是来自广告,售楼处光顾的购房者也大多数是循着广告而来的。而给商品住宅画上浓浓的彩妆,设计出一套天花乱坠的促销广告,往往是开发商惯用的“市场敲门砖”。房产商竭力给消费者以该楼盘交通便利、环境幽雅、价格便宜、设施齐全、升值无限的感觉,并以此诱导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实际情况往往与广告所言相差甚远。许多时候,所谓的“绿地”不过是一块巴掌大的草地,所谓“碧水”其实是一个盛满垃圾的臭水塘。一些开发商开发的高档的住宅小区,所承诺的“海景”、“泳池”更是难见踪影;而所谓低“起价”最终变成了“天价”。

      在日益增多的因房地产广告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所关注的是开发商会不会用模糊概念来打“擦边球”,与购房者玩“猫腻”。法律界人士称,其实这在《合同法》中早有规定,对模糊条款,法律应采用对接受方有利的解释,从这一点看,开发商玩这一手的风险就大多了,弄不好搞得个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尽管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上,购房者与售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但早在2003年6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有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出的承诺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上述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如果宣传材料关于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是要约,即使出卖人的这些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言而喻,购房是消费者一生最大的消费项目,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关爱。目前商品房销售90%以上都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购房者常常会碰到开发商“宣传过度”、“推介不实”的情况,对此,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注意甄别,一是宣传内容如果用语含糊,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只能认定为是要约邀请,对开发商不构成拘束力。二是,如果这些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对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产生重大影响,则这些宣传资料可以认定为是开发商作出的要约,即使没有载入合同,对开发商仍然有拘束力。当然,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推介楼盘时也要诚实、诚信,不能忽悠购房者,否则,经济利益受损事小,商誉受损则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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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房产 广告 牛皮 必须 付出 代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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