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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热议 新《基金法》“已闻楼梯响”
2011-03-10 09:14:5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 】 浏览:1323次 评论:0

证券投资业最为关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进程,在两会中不断被提及。

先是3月5日,有知情人对媒体披露,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着手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修改工作。

次日,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消息得到全国人大代表、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的证实。吴晓灵称,新《基金法》争取今年能够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而私募基金将纳入到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

事实上,从今年1月份开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已广泛在资产管理业中流传,2月底正式下发给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赶在2011年两会前夕下发,显然别有一番考虑。

这份征求意见稿和现有的2003年10月颁布、2004年6月执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比,有不少重大修改,亦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新《基金法》呼之欲出

早在2008年两会期间,《基金法》的修订就被来自管理层、基金业、证券业、银行业等多名两会代表写进提案。

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一口气提出9条提案,第一条就是针对基金业的——关于鼓励基金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提案。

提案指出,《基金法》中关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限制了基金业发展的空间,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该条款不但对基金投资的公平造成障碍,也影响了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

当年,银行业代表提出修改《基金法》的不止马蔚华。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赵鹏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基金法》限制基金财产投资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工行重庆分行行长刘卫星在2008年的两会上也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的议案”。议案指出,《基金法》的修改,应取消基金资产不得投资托管人及其控股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的规定。

银行业对基金法修改目标直指一处:现在基金法对于关联交易的限制。

正在实施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对基金、基金托管人、控股股东发行的股票或承销证券予以限制,造成银行托管的基金和与该银行有关联的基金不能投资这家银行的股票和债券。

因为这个限制,在2010年农行IPO过程中,共计超过100只基金、3000多亿元的资金不能投资农业银行。

此外,2008年,当时的湖北证监局局长黄有根也从监管角度出发,提议修改基金法。黄有根在两会时表示,应统一“类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并加强对基金股东的监管,以杜绝资产管理业中的违规行为。

而当年从央行副行长转变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吴晓灵也注意到当前的《基金法》对私募监管的漏洞。

吴晓灵称:“尽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一种基金,但是这个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

2008年当年,《基金法》修改甚至被定为人大的"一号议案"。

而时隔一年之后,在2009年的两会上,《基金法》修改的呼声依旧。

当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向两会提交了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建议。这份提案也指出了现在《基金法》对其他投资产品的监管漏洞和基金关联交易的限制问题。

2009年年中,《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担任组长,一行三会及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亦各派一名代表参加。经过一年多的调研,最终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时至今日,在2011年的两会上,代表们有关《基金法》的话题已经不是修改不修改的问题,而是新法何时推出的问题。

松紧之间的平衡

从修订草案中透露的信息,新法不但在技术上解决了当前基金业面临的发展桎梏,而且可能激发这个行业的活力。

草案开门见山将证券投资私募产品纳入本法监管范围。草案第二条写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草案第十章还专门设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

深圳一私募投资机构合伙人认为,新基金法如果将私募纳入监管,对私募短期长期都是好事。当前,信托产品无法开设新的证券投资账户,这阻碍了阳光私募的短期发展。此外,多年以来,信托产品无法参与上市公司的IPO、增发、发债等方面投资,对以信托为发行平台的阳光私募来说并不公平。

而新《基金法》有望给予私募这份公平。

长期来看,私募投资机构鱼龙混杂,已经有一些行业败类涉及内幕交易、老鼠仓而被立案调查,新《基金法》或能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这对行业持续发展有利。

另根据草案七十五条之十三规定,公募基金业务将不再被金融机构垄断。“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条件规定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这意味着私募机构如果符合条件亦可向公募华丽转身。

此外,草案第五条称:“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组织形式,基金可采用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

上述深圳某私募机构合伙人认为,如果草案内容得以实施,那么私募机构将迎来发展春天。

但对于公募基金公司而言,其垄断优势将被打破,今后的生存可能更为艰难。

不过新《基金法》亦对公募基金公司放松了管制。比如允许业内人士炒股、放开员工持股、放开关联交易等内容也在草案中提及。

当前公募基金遇到的最大问题一方面是资产增长缓慢,另一方面就是人才问题。2010年共发生372次基金经理变更事项、192起基金经理离职事件,远高于2009年全年水平。而允许业内人士炒股、放开员工持股可能会对公募人才的外流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

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基金法的修订折射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新理念。

事实上,在去年12月份深圳举办的基金业大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就提出了这则理念。他表示,加强监管,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干的事情,如果你做了,监管部门就应该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放松管制,意味着更多的市场竞争,门槛的进一步降低,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维护投资人利益的秩序就必须得到保护。所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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