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基金公司和第三方销售机构能撼动“霸道”的银行吗?
目前,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
但是,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2004年《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仅一家投资咨询机构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过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和其他第三方销售机构等渠道,始终无法撼动“霸道”的银行,而这一格局,终于有望生变。
6月21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基金销售新规。
放松管制、鼓励拓展多种销售渠道平衡发展,是该办法出台的重要着力点。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修订中明确调整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未来资本门槛要求有望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中,对第三方基金独立销售机构准入门槛有所变动,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注册资本由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5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
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调整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基金销售机构需要设置营业场地、开发系统,对投资人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价以及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因此,应适当提高对独立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且为实缴资本。
但是,这个门槛将来将有望放松。“随着市场各主体不断成熟,未来也会考虑降低该资本门槛要求。”上述负责人指出。
除资本硬门槛有望放松外,办法还为以后的基金销售参与者,解除了“身份”约束。
首先是公司组织形式上的放松。第13条增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机构建议增加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盈利模式和业务扩展尚在探索阶段,起步初期主要还是考虑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设立,对于普通自然人暂不考虑其设立独立销售机构。”上述负责人指出,“为此,《管理办法》先不设定股份公司形式的设立条件,但规定允许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待市场和监管条件成熟后再做规定。”
此外,是参与者个人资格的放松。办法中,证监会将此前征求意见中的第14条、第15条关于自然人参股或出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从业经历条件,修改为“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十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这是因为近年来,银行等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积累了一定专业经验,拓宽准入条件,增加这类自然人参股或出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调动更多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比如银行的理财师等。”上述负责人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行亦获批进入基金销售领域。
“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有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上述负责人指出,“为此,第8条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而办法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或为众多独立销售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尽管我国基金销售费率平均水平与成熟市场相比基本一致,但我国同类基金中各基金销售费率缺乏差异性。成熟市场基金销售费率较灵活,专业理财顾问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通常较高,有的可达5%,而自助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很低甚至免佣。”上述负责人指出,“国内市场费率无差异的机制导致销售机构收入与服务质量相关度低,专业化营销服务缺乏盈利模式,投资者无法获得专业理财服务。”
结算资金管理规定即将出台
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也是办法关注的着力点之一。
首先,办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
“《基金法》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但未对基金销售环节中各账户停留资金的性质予以明确。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主要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登公司的名义存放于商业银行,尚未发生过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过上述资金或账户遭遇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但由于基金销售资金及账户性质不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在理论上仍存在风险,因此多年来我会一直审慎审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上述负责人指出。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需从法律上保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客户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而《基金法》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实践中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晰,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
为此,《办法(修订稿)》对双方核心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法定责任。
此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是基金销售业务的重要环节,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有序的管理是投资人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特别是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发展受制于支付结算业务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办法(修订稿)》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资金流转、支付业务、账户管理等问题做出规范。”上述负责人指出。
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会进入这个领域,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上述负责人指出,这就包含此前首批获央行下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规定》即将出台征求意见,并配合此次销售正式办法在10月1日正式执行,届时,或许基金销售的格局出现真正变局。